台南一名男子開車,遇到有店家拿三角錐霸佔公有停車格,要求移開被拒絕,對方嗆一年一度大掃除,因為要清洗外牆,怕弄髒停車車子,所以才用三角錐佔據,甚至還嗆男子,身為一個年輕人不要這樣,雙方僵持不下,最後警察到場,店家沒有申請路權,擅自佔據車格,依法可罰1200到2400罰鍰。

看個醫生拿個藥而已,我也沒要停很久,等等人家就來了,我怕水噴髒你的車,你擋住不對吧,這有空位誰都可以停,我弄到你的車我不就虧了。
雙方僵持,駕駛下車,直接把三角錐移開,阿桑又立刻擺回來,怎樣也不肯把車位讓出來。
佔車位婦人vs.駕駛:「也不是永遠啊一年才一次而已,(什麼一年一次這給車子停的),但是我跟你說,店門前我們有權利呀,年輕人你不能這樣,(什麼叫不要這樣),(妳都這麼老了規矩要遵守),(不能說這樣)。」
爭執到連年紀都搬出來了,阿桑不斷強調,一年一次大掃除,怕髒水弄髒停放車輛,才會擺上三角錐,不退讓的情況下,報警處理。
佔車位婦人vs.員警:「(如果你沒有路權別人都可以停),(不能因為妳要洗房子還是怎樣擋住),好這我不對沒關係,如果他停車被水噴到,就不是我的責任喔。」
民權派出所副所長江昀龍:「用三角錐或是雜物佔用道路,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新臺幣1200元至2400元罰鍰。」
阿桑最後認錯願意撤掉三角錐,但一直說弄髒車子不負責任,這讓想停車的人,還怎麼敢停得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