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要購買健康險時,通常都會填寫要保書,內容包括健康告知事項並簽名,例如「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最近2個月有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金管會表示,若民眾未誠實告知或隱匿,保險公司有權在契約訂定2年內解除契約。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過去常見的爭議,是要保單上詢問民眾過去兩個月是否受傷、生病或接受治療,若民眾勾選「否」,屆時要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就會發現保戶在投保前,其實是有受傷或生病,卻隱匿未誠實告知,將會影響到承保條件、理賠內容,依照保險法第64條可以解除契約。
此外,若保戶「帶病投保」不誠實告知,即便已經過了保險契約訂立後2年,保險公司不能解約,但依照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仍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投保商品的保障範圍、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外,應親自填寫要保書,據實回答,以免投保後遭發現告知不實,解除契約而衍生的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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