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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買9千萬房!媽要「補繳4百多萬稅」 未申報最高罰2倍

編輯 黃潔文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8/05 15:28
最後更新時間:2024/08/05 15:28
臺北國稅局提醒,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課徵贈與稅。(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臺北國稅局提醒,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課徵贈與稅。(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近年來房價高漲,許多年輕人難以憑藉自己的力量購買房產,父母贈與子女購屋的情形時有所聞。然而,每人每年只有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度,父母可能會面臨贈與稅的課徵問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舉例,一名剛成年的大學生以9200萬元購入臺北市精華地段房地,經查證實為其母親匯款至賣方帳戶,應課徵426萬4千元贈與稅。國稅局提醒,若未依限申報,還將處以最高2倍罰鍰。

臺北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明確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視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如果購置的是不動產,則以土地的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以及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作為贈與金額的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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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舉例,一位剛成年的大學生甲君在民國111年購買了臺北市某處精華地段的房地,契約總價高達9200萬元,與其個人資力明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後發現,甲君支付該不動產的資金,其實是由母親乙君匯款至賣方帳戶。這種情況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的規定,應以贈與論課稅。通知乙君在收到通知函後的10日內申報贈與稅。乙君後來依規定,以該房地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該局核定乙君在111年度應納贈與稅額為426萬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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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呼籲,如果納稅義務人有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的情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的課稅要件,就應該立即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是在收到國稅局通知的期限內完成申報。否則,國稅局除了會補徵贈與稅額外,還會依同法第44條的規定,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為由,處以核定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要特別留意這點,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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