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在路邊撿到錢包,裡面有現金、金融卡和印章,交給警方之後,還通知銀行,卻在半年後接到通知來領回,質疑警察疏於聯繫,怎麼會有銀行卡卻找不到人,對此警方回應,依照規定有請銀行帶回連絡失主領回,沒有強制力要求,但因公告期滿,才會由拾得人領回去。
記者vs.拾獲者:「(對警方最大的質疑是什麼?)(因為有信用卡有提款卡),就...不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是不是這個人不在台灣。」
熱心的黃姓男子透露,其實撿到錢包的隔天因為不放心,還有特別打電話告知銀行,說有人遺失錢包,請銀行轉達客戶到警局招領,但失主就是沒有出現,質疑過程中沒人聯繫上當事人嗎?
小小的黑色錢包裡,裡面有5100元現金,金融卡以及私人印章,1月中撿到後交給警方,但警局依照失物招領辦法處理,公告超過半年失主還是沒領回,最後警方才通知拾獲者黃先生領。
遺失物依照規定自通知或最後招領日起超過六個月,沒有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也沒有強制力要求,所有人一定要領回,只是撿到皮夾的民眾,還是希望可以找到失主,畢竟金額不小,還有個人印鑑,目前黃先生遺失物領回來,還抱著一絲希望找到人,如果真沒辦法,會把錢捐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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