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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性侵案!《兒少法》遭疑阻媒體報導 衛福部3點回應

記者 許稚佳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7/17 16:25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17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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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信義區私立幼兒園長之子涉嫌性侵女童。(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北市信義區私立幼兒園長之子涉嫌性侵女童。(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北市信義區幼兒園園長之子涉嫌性侵多達20多位女童、拍攝6百多部影片,不過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媒體不得揭露受害的兒少姓名、學校等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但昨衛福部解釋,並沒有不得報導加害人身分的規定,這也讓以往曾因報導類似個案被開罰的媒體質疑。今(17)日衛福部緊急記者會說明,強調三點,表示將在一個月內邀請通傳會、媒體代表,列出該類事件報導應該遵循的原則,讓媒體報導有所依循。

衛福部政務次長呂建德記者會中進行3點說明,第一,希望針對媒體是否可以報導,基於社會公益希望保護前在被害人立場,69條是要保護已經受害、遭受負面事件的兒少隱私,要求不能接露足以識別兒少的身分資訊,並未規定不能報導該事件或保護加害人隱私。

 

第二點,理解媒體對於遭受侵害案件的關心,認同第四權保障知的權益,基於認定困難上,報導可能遭罰而有所擔心,也將邀請媒體代表參與修法方向,一起保護受害者,增進兒少福祉。

另外針對第69條個資範圍,報導如何兼顧隱私,兒少正在修法階段,將邀請媒體工會代表,針對報導該類事件應遵循的原則討論,周延相關法律規範,讓媒體報導有所依循。

第三點則是,政府會因應社會發展進行修法,但地方政府基於職責因有督導之責,這不容忽視,中央會協助地方共同合作,增進兒少利益。
 

衛福部保護服務副司長郭彩榕表示,目前針對這次事件,監察院已已發布正式新聞稿說明,依照現行兒少權法第四項例外規定,原則上要保護遭受負面事件的兒少隱私權,不過在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構審議認為有必要,就不在此限,所以引用目前法律例外規定做適度揭露,所以是沒問題的。

不過,公布學校資訊是不是對因此導致受害者個資曝光,郭強調,公布不是為了公審,也不希望過度報導,不希望透過網民力量做過度的揭露導致公審的意味,也會擔心過度會變成受害者的二次傷害,所以也呼籲媒體朋友,還是秉持對被害者的同理,做資訊揭露時,想到被害家庭的處境,也不希望另一方因此受害。

而在目前法令架構下,在保護兒少隱私以及公眾知的權益界線有些模糊,這部分會邀請通傳會、媒體公會代表,針對媒體報導事件應該有的原則進行討論,盡速在一個月內將原則列出,剛好現在也在兒少權法修法討論中,如有必須納入法令規法也會修法一併考量,讓媒體有依循。

另外,如此事件已經可以公開加害人個資,一般民眾是否可以在網路上公布照片、本名等?郭則提醒,法規上除了衛福部主管的兒少權法外,其他還有個資、人權等法律保障,如還沒定讞就被揭露因此導致網路霸凌,人格權遭到汙衊,還是有相關救濟制度,仍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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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兒少權#衛福部#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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