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弱勢單親家庭、同時盡可能減輕養育負擔,高雄市政府推出「每個月最高可領2661元」的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在符合資格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一路領到孩子18歲;可以透過線上申請的方式,或備妥文件至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進行辦理。
首先瞭解高雄市「單親家庭生活補助」的申請資格,高雄市政府說明,補助條件須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於高雄市滿半年以上,由父親或母親獨自撫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其中監護1名子女且未滿15歲者,每人每月補助2661元新台幣。
另外監護1名子女為15歲以上未滿18歲且仍就學者,每人每月補助2313元新台幣;而若為監護2名以上子女,未滿18歲者,每人每月補助2313元新台幣,至於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部分,則應持續就學始得補助。可透過線上或親自辦理。
值得注意的是,相關補助待,子女年滿18歲時補助將自動取消,另外補助期間如發生「戶籍遷離高雄市」、「監護人再婚」、「未獨力扶養」等狀況,則將取消資格;親自辦理補助申請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至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進行辦理。
※文件內容包含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檢附離婚協議書或判決、子女之學生證影本、外籍父母之戶籍及財稅資料、勞保加退保明細及相關就業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或嚴重傷病診斷證明書等其他符合資格證明文件。
「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動產(含存款投資等)1戶4口之內未超過12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
●配偶死亡。
●父母離婚,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單身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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