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台灣攜帶特定刀槍,恐怕會觸法,這回孫安佐經紀人攜帶的瓦斯火槍,卻不在管制範圍內,因為僅僅會噴火,無法用焦耳或能不能擊發,判定是否有殺傷力,似乎也遊走在法律邊緣。
自稱自己研發的瓦斯火槍帶出門趴趴走,但只能噴出火焰無法擊發子彈會不會被管制,根據現行法規,火藥槍只要能擊發就算有殺傷力,瓦斯槍和空氣槍利用槍速測試超過20焦耳,由於可能被改造成火藥槍也會被判定為有殺傷力,而孫安佐經紀人拿的瓦斯火槍,則不屬槍砲條例範圍。
玩具槍協會理事長陳書紘:「那種(瓦斯火槍)應該是控制,它的瓦斯出氣的時候讓它產生一種火焰,我覺得那種很危險,那種不在我們玩具槍協會裡面的,所受的玩具槍產業的範圍裡面。」
在工作台上低頭仔細鑄造,還把完成品帶到路上試用。
擺起pose大馬路上揮刀這樣的行為會觸法嗎?警方指出主要關鍵在有沒有開鋒,沒開鋒的刀械不會判定有殺傷力,已開鋒過的刀械都會列管,像武士刀鴛鴦刀扁鑽匕首等等都是槍砲條例的管制範圍內,但可以到派出所申請刀證合法持有。
孫安佐過去在美國涉嫌製槍未遂,最後公訴不受理走出官司陰霾,如今在台灣又自己研發瓦斯火槍,似乎也是了解法規刻意遊走在法律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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