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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報稅注意!「今年才登記」無法合併 虛報配偶扣除額恐遭罰

記者 謝佩穎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5/04 10:14
最後更新時間:2024/05/0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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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要注意新婚不能合併申報。(圖/TVBS)
報稅要注意新婚不能合併申報。(圖/TVBS)

5月報稅季節,國稅局提醒,今年五月是申報112年度所得稅,如果是今年才登記結婚的新人,還不能合併報稅,但若是去年(112)年中登記的新人,今年則可以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我國採登記婚主義,新人必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有婚姻效力。國稅局表示曾經有案例,一對新人在111年舉行婚禮及公開宴客,但112年才辦理結婚登記,因此112年5月要辦理111年度綜所稅申報時,當時兩人沒有婚姻關係,還是要個別申報,而112年登記結婚,要到113年5月才可以合併申報。國稅局特別提醒,要注意所得年度是否具有婚姻關係,以免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時,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可申報扶養之條件。(圖/財政部提供)


此外,離婚配偶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部分,北區國稅局表示,應從以下順序認定子女扶養免稅額由哪一方列報:

1. 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2. 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3. 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4. 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乙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但子女由乙方扶養,綜所稅結算就可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但甲方主張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要求也可以列報免稅,但國稅局認定甲方付教養費只是扶養義務的一部份,乙方有照顧、養育子女日常生活起居的事實,因此甲方無法列報免稅。

國稅局補充「實際扶養事實」會參考部分情節認定,例如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照顧、人身保護;負責及陪同完成教育或其他才藝學習,支付相關教育費用;支付扶養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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