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是春節假期第一天,如果除夕之後還要上班的勞工朋友要注意了!依照勞動部的規定,除夕到初三是國定假日,老闆要「加倍」發工資,如果這段時間上班卻沒有拿到應有工資,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春節連假期間加班,要怎麼算出勤工資?勞動部說,以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月9日、2月12日至2月14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月11日
此外,勞動部解釋,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一定會在周末,國定假日補假日都不同,個案上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釐清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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