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終,許多人都會選擇在吃完尾牙後,又或者是領完年終的這個時間點,選擇向公司提出辭呈。但就有女網友表示,自己日前和上司口頭提出離職,說只願意做到2月底,沒想到對方卻回她「太晚提了。」讓這位女網友相當不解,也引起了大家的討論。
一名女網友在網路論壇Dcard上,以「提早一個月提離職被說太晚提」發文表示,自己已經做這份工作3個多月了,前幾天自己口頭跟主管提離職,並說只能做到2月底,出乎意料的是,對方竟然對她說「太晚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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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公司的主管還跟她說,因為現在公司太忙了,大約年後才會開始找人,所以即便是現在跟公司提離職也沒有用。於是女網友也詢問,自己是不是能用《勞基法》,來為自己權益爭取呢?
文章一出,其他人也紛紛回應「不管多早都會被情勒」、「別理他,一個月夠早了」、「記得寄email或使用Line告知,預計的離職日期,這樣才有證據」等意見,還有網友說出「我也是,提早兩個月還是被講」、「有滿足勞基法就好」等意見,掀起眾多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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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若要離職,繼續工作3個月內者,不用預告;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之。而不論是口頭說明,或是傳訊息、寄郵件等,在法律上均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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