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次大選開始,「受監護宣告者」可依法行使選舉權了,不過台中有一位母親,在收到重度身障兒子的投票通知單後,非常緊張,她說以前兒子從未收過投票通知單,這次要投票,她擔心自己沒帶兒子去投票會不會觸法。對此,台中市選委會說,有關「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的規定,在去年6月9號已經被修法刪除。強調要不要投票是個人自由,選委會不會干涉與紀錄。
受監護宣告者也有選舉權。
因為民國112年6月9日公職人員選罷法以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都已經修法刪除了「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的規定。
但台中有婦人帶著投票通知單和身心障礙手冊到戶政事務所詢問,她說自己的兒子是重度身障者,以前到現在都沒收過投票通知單,突然要投票,但監護人實在沒辦法帶他去投票,擔心會不會觸法。
戶政事務所人員:「那個阿姨就問說,這個要怎麼帶去投票,沒有帶去投票的話,她身為監護人會不會有什麼刑責。」
對此選委會說,投票是個人自由,去不去,沒有觸法疑慮。
但受監護宣告之人,就是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法院才依聲請人的聲請,做監護宣告。
不過新修正的法令,受監護宣告者可依法行使選舉權,但投票必須自行圈投,至於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意思者,才能請求家屬或陪同之人,依據「本人」意思,協助代為圈投。
記者vs.行動不便奶奶:「(臥病患者)也不會出來散步(坐輪椅)?她沒有意識怎麼會出來很少啦。」
公園內坐輪椅的奶奶,意識與表達都很清楚,她說,苦於行動不便,投票也相對不便。至於被監護宣告之人,原則上已經被認為不能依自己的意思為意思表示,想要請家屬協助「依本人的意思」投票這情況,可能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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