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雖不是生活中的全部,卻是不可或缺的一環,而在求職或入職後所遇到的問題更是百百種。日前1111人力銀行就提醒,事實上在入職前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務必詳細閱讀,因其中恐怕隱含著「陷阱」,若不注意,權益恐馬上被剝奪卻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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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人力銀行曾在臉書詢問「入職前簽訂勞動契約時,你會閱讀合約內容嗎?」,同時也盤點了四項可能隱藏在勞動契約中的「陷阱」,請民眾務必留意。
第一項:試用期「沒過」就請離開
法律中已沒有試用期的規範,企業可建立試用制度,但只要合法入職就是正式員工,若公司以「不適任」要求離職,就應該給予資遣費。
第二項:錄取後合約卻寫「約聘人員」
有些企業為了規避前述提到的「試用期沒過」問題,會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除非是約聘人員,否則正職人員應簽署不定期契約。
第三項:未待滿X年離職必須付違約金
不一定,除非雇主有支付「專業的培訓費用」或「服務年限影響補償」等涉及賠償條件,否則「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在法律上並不成立。
第四項:補班日不用補班但要請特休
特休屬於員工的權利,雇主不可以任意幫你安排或是拒絕特休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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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不少網友身有同感,無奈稱「台灣有多少企業是完全守法的?別鬧了」、「特休假一律用來請:補班假、颱風假,公司說了算」、「勞工在職場上依然是弱勢,當然我們可以理直氣壯攤開這些條文給雇主看,理當被黑名單、永不錄取名單也是可能的」、「一般公司根本沒簽什麼勞動契約,都是面試說完就做」、「我建議不工作就沒這問題」、「上面很多慣老闆常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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