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辦理身分證換發需負擔費用,近日內政部公告2情況,不得歸咎於當事人時,可免收規費。此外,在身分證照片上的規定,也分別多了「不得使用鏡像相片」規定,以及刪除「半身」2字。
現行戶政規費,以戶籍謄本每張15元、國民身分證初領與換領每張50元、國民身分證補領每張20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中英文結婚與離婚證明書每張100元、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每份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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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近日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公告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針對若是身分證字號發生重複、錯誤情況時的處理程序,以及不得變更的情況,重新配賦或更正後,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請領戶籍謄本者,免收規費,並自發布日施行。
另根據修正條文,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對於同性離婚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終止結婚證明書;考量終止結婚證明書性質同離婚證明書,雖《戶籍法》第69條未規範請領終止結婚證明書應繳納規費,惟依《規費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證明核發,應徵收行政規費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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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內政部也公告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原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但「半身」二字易使民眾誤解為「半身照」,因此條文刪除半身2字,並新增「不得使用鏡像相片」規定,意即左右顛倒的自拍照;未來提供民眾相片影像電子檔,不再限制以「光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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