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到付款故意不取貨,小心吃上官司!基隆一名女子兩度跟同一間網路店家購買商品,選擇貨到付款,卻都沒去取貨,賣家認為白花200多元運費,氣得提告,檢察官也認同被告是基於「連續、惡搞」行為,依毀損罪將她起訴,儘管事後已經和解撤告,但法界人士都驚呼「真的很罕見!」
有一名楊姓女子,網購戒指總共594元,選貨到付款,但貨到了沒去領,她又要求賣家重新寄,結果二度沒取貨!賣家認為損失了264元運費,氣得提告,檢察官依毀損罪將她起訴!
儘管後來和解撤告,但案件一曝光,讓其他網路賣家很有感。
因為大原則擺在前面,就是網購7天鑑賞期,走法律程序賣家更耗時耗力,如果對方換帳號,要舉證也很困難,不過像服飾類或許還能重新整理上架,如果是有保存期限、容易腐壞的商品更棘手了。
非當事寵物食品電商業者:「你拿去寄超商的話,它物流,店到店就要2天,然後你可以在超商放7天,沒有取的話還會寄回來又要2天,我們食物保存期限有點危險,就不能再繼續賣了。」
話說回來,要怎麼認定客人是無心還是蓄意?難道是大量多次訂購又棄單才算數嗎?但其實站在法律角度,跟棄單次數沒有關係。
律師:「只有在法官認定你棄單,是為了要讓賣家損失運費,或是為了讓貨品損毀,才可能構成毀損罪,而像食品這種易腐壞的物品,是不適用鑑賞期的,因此如果你棄單,可能還是必須負擔之付原價的責任。」
不管是詐欺、毀損,都要證明買家是基於「故意」的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犯罪,但不要以為惡意棄單能僥倖過關,賣家多的是防範手段,例如加入黑名單,到頭來還是自己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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