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去年底遭到CNN報導指稱臺灣為「行人地獄」,且多國政府針對國民示警,表示臺灣對於行人安全並不重視。為了營造「行人友善」環境,各黨團立委紛紛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行人安全相關條文進行修正,並於今日三讀通過,除了將不禮讓行人相關罰則上限提高至6,000元之外,更進一步開放民眾檢舉事項,包含行近行人穿越道未減速慢行,以及車輛行駛中機件脫落等,期望進一步營造安全交通環境。
本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最主要原因在於去年年底國際媒體紛紛報導臺灣用路人對於行人安全漠視,嚴重影響行人通行安全,甚至留下宛如「行人地獄」評價,甚至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與日本等國家都在旅行注意事項中特別提及需要注意交通安全。為此,行政院以及立法委員都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期望改善行人安全。
其中,在與禮讓行人最相關的第44條修法中,把原有的「行經」改為「行近」,再將原條文的「行人穿越道」改為「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擴大需禮讓行人範圍,等於只要在可合法穿越道路處所遇到行人,汽車駕駛就需減速禮讓行人通行。同時,罰則也從原有的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提高至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如未禮讓行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再處以7,200元以上、360,000以下罰鍰,受傷者再吊扣駕照一年、重傷或死亡者則吊銷駕照。
另外,在這次修法中,也擴大民眾違規檢舉範圍。不過,並非先前討論最熱烈的違規停車檢舉。違規停車檢舉依舊維持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叉路口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併排臨時停車或者停車。但針對未禮禳行人行為開放民眾檢舉,包含「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未減速慢行」、「起駛前不禮讓行進中車輛或者行人優先通行」以及「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等,都在這次修法中開放民眾檢舉。
不僅如此,由於散落物影響交通安全甚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次修法也新增第30條之1,明文規定「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 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如果因此致人受傷,再吊扣駕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吊銷駕照。而且,也開放民眾針對此項違規進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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