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車主,收到機車違規停車罰單,車子是女兒騎的,時間是元旦一月一日,她不記得3個多月前去哪裡了,這一回神,違規罰單不是要2個月內開單嗎?但是警方在3月1日才開單,已經過了時效,申訴後免罰。
女兒一看,甚麼時候啊,三個月前,我哪記得住。但是車子被拍照明明白白,雖然在線外,不過是紅線,不許停。
仔細看看紅單,是民眾檢舉附上照片。違規時間是今年元旦,01月01日,接到舉發之後,警方有2個月,開單時效,2月28日前應該開出罰單,但是這張晚了一天,3月1日開出,寫著應4月15日之前要繳罰款,但是這張罰單太晚開了,監理單位判定無效撤銷。
苗栗監理站長蘇淑賢:「自違規的行為終止之日起2個月內,警方就要開出罰單已經超過2個月,按照舉發程序是不符法規規定的。」
依據道路交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這類交通違規,除非肇事有傷亡送鑑定,要不然,逾2個月就不得舉發。罰單逾期無效了。
大部分民眾,要是自認違規屬實,往往照著單子上面日期,乖乖繳款,哪知道,開單的警察也會出錯,逾期才開單是可以作廢。
民眾(非當事人):「每次罰單會寫甚麼時候要去繳,直接注意要繳的日期(只有注意繳的日期),不會注意說他是不是甚麼時候開出來的。」
車主推測,有可能元旦之後,過年連續假期,二月只有28天,月底又是四天連續假期,警方作業天數縮減,以至於3月1日開出,已經過了時效。
要是有2月29日,說不定剛好壓線,時效內開單,違規不對,但是逾期才要開罰當然申訴撤銷,省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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