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性員工因生理期不適,向雇主請生理假,怎料卻被要求「驗試紙」,讓她身心受創向新北市勞工局檢舉,勞工局也對該公司開罰10萬元。事實上,過去也曾發生女性勞工被要求提出診斷證明,甚至提供衛生棉證明等案例,勞工局長陳瑞嘉提醒,女性每月可請生理假1日,雇主要求請生理假須附證明或其他形式的刁難,都是違法行為,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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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指出,生理假在《性別工作平等法》入法,自2002年3月8日實施至今,但實務上仍有中小企業對勞工宣稱「我們公司沒有生理假」,或者不敢直接拒絕員工申請,改以其他方式阻撓或規避,其實都是違反法令規定。
勞工局過往接獲民眾反映,包括向雇主請生理假,卻被要求當日親自至公司填寫假單,否則以曠職論;飯店女櫃檯人員申請生理假,被經理要求提出診斷證明;還有員工生理假隔日上班,被女性主管帶去醫院看婦科;甚至有公司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驗試紙,遭罰10萬元的案例。
勞工局說明,生理假比照病假薪資減半發給,超過3日併入病假計算,部分雇主以為生理假就是病假的一種,要求勞工提出診斷或就醫證明,都是違法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明確指出,「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意旨,雇主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陳瑞嘉提醒,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請生理假1日,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有其他不利的處分,如雇主要求請生理假須附證明或其他形式的刁難,都是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呼籲雇主切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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