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終於將於10月13日讓「0+7」方案,觀光局同步開放旅行業組團赴國外旅遊及接待來台旅遊團體,為利旅行業者於邊境開放及解除禁團令後,能有完整配套措施有所依循,也提出「旅行業辦理入、出境團體旅遊操作指引」今(30)日已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核定。
觀光局表示,有關「旅行業辦理入、出境團體旅遊操作指引」規範事項包含「參團旅客及旅行業者組團應遵循事項」、「旅遊產品營運規劃及行程安排」、「旅程間防疫措施」及「返臺檢疫措施」,觀光局請旅行業者及導遊、領隊皆應熟悉指引規範,並遵循本指引相關規定處理。
入境規範
一、 入境旅客及接待之旅遊產業應遵循事項
(一)為避免疫病跨境傳播,境外確診者自採檢日起 7 日內暫緩搭機,有關入境旅客因應疫情所為之各項檢疫規定,均依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規定辦理。入境旅客在臺期間應遵守「自主防疫指引」規定。
(二)接待入境旅客之旅行業者須確保境外旅客出發前,由國外組團社向旅客清楚告知說明國內現行防疫規定、投保海外醫療 險之必要性,以及在臺染疫配合國內現行防疫規定所衍生費 用由旅客自付。 境外旅客來臺前,建議投保海外醫療險等相關保險,以因應 染疫衍生之相關自付費用,染疫後倘無法配合診療措施之旅客,勿報名參團。
(三)接待入境旅客之旅遊產業業者(含旅行社、旅宿業、觀光遊樂業 等)除應遵守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相關措施及國內防疫規範外, 並為其員工執行防疫講習或教育訓練,落實相關措施,並指派已受相關防疫訓練之導遊人員引導旅客。
二、 旅遊產品規劃及行程安排
(一)旅行社須協助確認團體行程內安排之餐飲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皆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健康、 衛生規範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防疫管制措施,妥適安排行程。
(二)旅行業者應先確認返回國家之入境相關規定,確認是否須提供 PCR 檢測陰性報告,若返回國家規定須提供 PCR 檢測陰性報告, 則安排至醫院採檢作業應列入行程規劃。
三、 旅程期間防疫措施
(一)旅客入境自主防疫期間應進行家用抗原快篩,快篩結果如依自主防疫指引規定方式判定確診,應配合至指定場所居家照
護或就醫治療。
(二)旅客須有2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結果才可外出,外出期間全程佩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有飲食需求可暫免佩戴口罩,並於用畢後立即佩戴口罩。
(三)導遊人員應隨時注意團體旅客身體狀況,若有疑似 COVID-19症狀時應立即協助進行快篩,續依本指引第四點規定辦理。
(四)食:旅行社應安排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訂「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之餐廳用餐,不得與國人同桌共餐,並提醒旅客用餐期間依國內對外食規定。用餐離開座位時及餐點使用完畢後應立即佩戴口罩。
(五)宿:入住一般旅宿(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同住家屬或同行者不受 1 人 1 室限制,惟行程間不得更換同住名單。為接待外國旅客之各旅宿業者須辦理防疫事項: 1.加強清消,館內公共區域設置酒精,供旅客隨時取用消毒。 2.旅宿附設餐廳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餐飲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餐飲從業人員衛生、餐飲場所環境清潔消毒、顧客用餐 管理及餐飲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等相關措施,並參考「餐飲業防疫指引」,強化防疫管理措施。
(六)遊:安排之景點如有其防疫要求,均應配合執行。
(七)購:遵守購物場所防疫規範。
(八)行:旅客若於入境後尚未進行首次快篩前,旅行社應安排專車或遊覽車接送旅客,旅客於交通工具上應配合防疫規定,並作妥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上相應之防護措施。
四、 發現旅客疑似 COVID-19 確診者作為
(一)若有疑似 COVID-19 症狀時,導遊應立即協助進行快篩,檢測結果為陰性時,始可繼續行程。
(二)如快篩結果為陽性者,旅行社應指派專人協助確診旅客,就近尋覓適當場所安置,並即時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其指示續處,確保旅客獲得妥適照護。所需治療費用由確診者自付費用,確診個案應配合防疫規定,於解除隔離後離臺。
出境管理
一、 出境團體旅客及組團旅行業應遵循事項
(一) 出境團體旅客1. 符合接種年齡之旅客,應完成 COVID-19 疫苗追加劑接 種施打完成超過 14 天,疫苗廠牌應以世界衛生組織緊 急使用清單(WHO EUL)或我國核准緊急授權使用或專案 製造(倘因年齡限制無法施打追加劑或因身體因素經醫 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疫苗,並持有醫生證明者可提 供參團 2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者除外);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例:疫苗注射證 明、簽證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規定滾動調整)。
2. 出境旅客建議投保海外醫療險等相關保險,以因應染疫 衍生之相關費用。
(二) 組團旅行業
1. 旅行業辦理出境團體旅遊業務,應依規定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亦應透過行前說明或提供書面資料,向旅客清楚說明當地國家入境相關規定,並應告知投保海外醫療 險等相關保險。
2. 旅行業者應協助境外確診及受隔離旅客遵守旅行當地 國家之防疫措施,倘無法配合當地國家及返國之防疫措施,請勿報名參團。
3. 接待出境旅客之旅行業應遵守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相 關措施及國內防疫規範外,並為其員工執行防疫講習或教育訓練,落實相關措施,並指派已受相關防疫訓練之 領隊人員引導旅客。
4. 領隊人員需具備追加劑疫苗施打證明,施打完成超過 14 天,疫苗廠牌應以世界衛生組織緊急使用清單(WHO EUL) 2 或我國核准緊急授權使用或專案製造。
二、 旅遊產品營運規劃及行程安排
(一) 旅行社須協助確認行程內安排之餐飲業、旅宿業、觀光遊樂 業、交通運輸業皆遵循旅遊目的地國家防疫管制措施,妥適安排行程。
(二) 旅行業者應先確認旅行當地國家之入境及檢疫相關規定, 確認入境是否須提供 PCR 檢測陰性報告,以及提醒旅客至醫療院所採檢,並掌握旅客採檢結果。
三、 旅程間防疫措施
領隊應隨時注意旅客身體狀況,若有疑似 COVID-19 症狀時,應 立即協助快篩或就醫。倘境外確診以當地就醫為原則,且自採檢日起 7 日內應暫緩搭機,所需隔離治療費用依旅遊當地國家規定辦理,並由確診者自付費用。
四、 返臺檢疫措施
(一) 旅客返台後須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屆時相關防疫措 施。 (二) 於 COVID-19 疫情期間境外確診之國人,自採檢日起 7 日內 應暫緩搭機(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規定滾動調整), 倘不符返國條件,得依循「境外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國人專案返國就醫作業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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