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請「特休」還要附上證明嗎?有網友日前發文抱怨,自己生病了想請特休,沒想到卻被公司要求出示證明才能請假,但自己請的是特休,不是病假,應不用有具體原因,更不需附上證明,令他不解發文向大家詢問。發文一出,網友對於《勞基法》請假的準則議論紛紛,有人坦言「公司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很多公司沒在照勞基法走」,透露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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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該文一出網友看法兩極,有人直言「你臨時不舒服請特休,然後還要用勞基法壓榨老闆,誰請到你誰倒楣」、「勞基法是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般的公司根本就沒有在管你什麼勞基法」、「臨時請假請特休,勞方一定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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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替原PO說話,「人家是請特休不是病假,版主壓榨誰了?」、「請特休不用管他,不准假再來處理」、「一般請病假的證明就是收據,但你請的是特休,特休還要啥證明」、「特休還要理由?那間公司可以收一收了」、「公司違反勞基法了!」
事實上,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是一種「有薪休假」的福利制度,會隨年資遞增。雇主應主動以書面告知勞工特休天數,且特休由勞工自行排定,無須說明請假事由,除非雇主有緊急需求尙可與勞工協商調整;另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若仍有剩餘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或經雙方協商延至隔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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