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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末間先下定」房沒看到 控房仲沒收定金

記者 羅一心 / 攝影 廖文漢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8/15 18:31
最後更新時間:2022/08/15 19:44

台中一對情侶檔,和房仲約看房子,而對方指稱已經是最後一間,如果要看房得先下定金,不然有人會來看,情侶檔就匯了4000元「定金」,但最後沒有依約看房,定金也被沒收,拿不回來,讓情侶檔質疑不合理;但依照民法規定,收有定金表示契約成立,如果因個人因素導致無法履行契約,不能要求返還。

圖/TVBS

 
其他房仲業者(非當事房仲):「我們帶如果喜歡的話,可以簽訂一個租賃的斡旋金,針對屋主來做議價。」

這是租屋族看房時若有呷意,常聽到的一句話房仲要求先付定金,確保在還沒簽約前房客不會反悔,但台中卻有一對情侶,自稱房子都沒看過房仲卻沒收定金。

當事人將房屋租賃收據PO上網,上面寫了當事人的姓名連絡電話還有租屋處地址,另外載明房屋定金是4000塊,保留到今年8/1,不過當事人指稱,當初約看房房仲告訴他們,剩最後一間看房要先下訂,不然有其他人會來看,當事人怕好物件被搶走,答應下訂事先匯款4千塊給房仲,結果看房日當天和女友吵架沒有依約看房,就被沒收4000塊,讓他痛批連房子都沒看過就被收錢不合裡。

 
圖/TVBS

其他房仲業者(非當事房仲):「單純看房子是不會簽訂這樣的契約,那如果你是真的想簽這個房子,會去簽議價委託,那它上面也明文的中文寫了,就是受民法248條去保護,所以消費者對這個條件沒有很清楚。」

確實翻開民法249、248條定金只有一種用詞就是決定的定並非預訂的訂,也就是說收有定金時契約就成立,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台中市消保官黃柏喬:「定金的收付法律效果應該照雙方的約定,那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則會回歸到民法的249條的規定來適用。」

圖/TVBS

也曾經有看房民眾分享遭到詐騙經驗,自稱房仲的人要求要先給1個月租金,才能將看房順位往前調,結果匯了錢對方就失聯,總歸一句,還沒百分百確定要租房前千萬別隨便從口袋掏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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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租房#房仲#情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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