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是有夠離譜,台南一名周先生前天收到一張交通違規罰單,居然是10年前沒戴安全帽被裁罰5百元,周先生難以想像,官員的動作牛步化,罰單遲了10年才寄出,不過,官員卻說,這張罰單還是具法律效力。
這是一張沒有戴安全帽被裁罰5百元的紅單,仔細瞧,違規時間竟然是在民國87年的8月20日,沒錯,距離現在已經快10年了,接到罰單時周姓民眾一度誤以為是詐騙集團。周先生岳父:「好像覺得官員的效率有點太差了,差太多,10年的東西還寄出來。」
10年前,做了什麼事都快忘光了,周先生說,算起來當時他人在部隊服役,家中也沒到收到過罰單,這張遲了10年的紅單,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嗎?交通裁決中心股長李文寬:「在98年2月5日以前,有一個第45條的規定,等於是過渡條款,我們還是在合法的程序之內,還是可以裁定。」
官員說,除非是87年6月1日之前的罰單,才喪失裁決催繳權,這張遲了近10年的罰單,可能是過去清查時電腦漏列的。李文寬:「電腦存檔的部分有的沒有撈到,當然我們也是要回過頭來再去撈過來,求得公平性。」
儘管官員認為罰單有效,但周先生說實在是太扯了,為了保障自身權益,他決定要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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