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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星伴侶申請文件符合 法院判戶政准結婚登記


發佈時間:2021/11/25 19:32
最後更新時間:2021/11/25 19:32
台星伴侶申請文件符合,法院判戶政准結婚登記。(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星伴侶申請文件符合,法院判戶政准結婚登記。(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灣女子小C與新加坡伴侶美蘋,登記結婚遭拒興訟,法院今天認定,同性結婚登記時戶政機關僅需形式審查,不必實質審查,原告所提文件符合要件,判勝訴,戶政須准許結婚登記。

美蘋與小C今天帶著近3歲的女兒一起到庭聆判,並與伴侶盟於法院前召開記者會。美蘋指出,非常高興獲勝利判決,她們會與逾400對跨國同婚的夥伴一起奮鬥下去。小C案為跨國同婚興訟第3案,前2案(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與馬來西亞僑生、台灣與澳門籍同性伴侶信奇與阿古)也是獲勝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戶政機關對於當事人結婚登記的申請,原則上僅有形式審查權,不用實質審查婚姻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在涉外婚姻事件更不必審查當事人準據法,只要當事人依據法令所提出的文件形式為真正(非偽造),且符合戶籍法及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戶政機關即有為結婚登記的義務。

至於當事人間婚姻效力有無瑕疵,可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等訴訟救濟;當事人如果是以不實文件,使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也僅屬戶政機關可裁處行政罰及當事人構成刑事犯罪問題,均與戶政機關應否辦理結婚登記無涉。

法院指出,同性別的二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戶政機關僅需形式審查,不必實質審查。本件美蘋與小C申請時所提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結婚證明文件,已符合戶籍法施行細則及「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等,且經戶政機關審查認定二人所提出的證明文件為真正,戶政機關應為結婚登記,因此判美蘋與小C勝訴,撤銷拒絕登記處分,戶政機關須准許申請。可上訴。
 

全案緣於,小C、美蘋2019年10月8日赴台北巿松山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經台北巿政府駁回訴願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拒絕登記處分,並命戶政所直接准許兩人申請登記結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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