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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會員適用!解約15日內得退費 健身房新定型化契約將上路

記者 葉韋辰 報導
發佈時間:2021/09/27 16:20
最後更新時間:2021/09/27 16:20
行政院消保會公告新的定型化契約。(圖/TVBS資料畫面)
行政院消保會公告新的定型化契約。(圖/TVBS資料畫面)

受新冠疫情影響,不少健身房倒閉或是縮減服務範圍、內容,引發不少消費者投訴,教育部擬定新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文明確規範疫情期間可以延長會籍,此外如果會員要求解約,未使用部分業者必須於15個工作天退款,已經過行政院消保會核定,經過公告程序最快10月中就可上路。

根據消保處統計,今年5月本土疫情爆發,截至8月消費爭議總計780件,等於每天都有6.5件申訴。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最多的就是解除契約後業者收取高額違約金、不退還預收的月費,或是因為疫情請假扣款爭議,再來是教練離職或課程逾期。

 

今年5月本土疫情爆發,截至8月消費爭議總計780件,等於每天都有6.5件申訴。(圖/TVBS資料畫面)

消保會指出,新版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必須明訂契約起訖期間、服務項目(健身設備、健身堂數),總金額教練與學員之比例、指定教練姓名,連健身場所容留人數、沒有開放使用的健身設施以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資訊都要明確揭露。

此外健身業者恐怕遭遇疫情無法營業,鼓勵消費者能共體時艱,因此增訂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社區之直轄市、縣(市)健身中心之擁有會籍之消費者,可向健身業者申請暫停會籍,期間免繳月費,會籍有效期間順延,替代消費者可主張終止契約,請求健身業者退還已預繳之費用。

 
也明訂當健身業者搬遷營業場所,或營業總面積、提供設備、指導員縮減20%以上,消費者行使終止契約權利時,健身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未提供服務之堂數比例計算後,餘額退還予消費者,如果原因可歸責於業者,消費者甚至可以請求違約金。若是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及業者雙方狀況而終止契約時,則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陳星宏強調,不管是教練服務或健身中心,必須在契約終止後15個工作日內將應退款項退給消費者。(圖/TVBS資料畫面)

健身業者以商品為贈品,於終止契約時,業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商品價格。也要求業者應就預收費用50%額度,提供履約保障。

陳星宏強調,不管是教練服務或健身中心,必須在契約終止後15個工作日內將應退款項退給消費者。

陳星宏說明,就算消費者是過去就和業者簽約,但新版的定型化契約上路後,也得依照新的規範執行,如果違規,主管機關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不改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還可以錯1次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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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新冠#疾管署#健身房#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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