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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屍體,發生過兇案的屋子,就不能算凶宅嗎?台北日前就發生一個案例,買家買了房子之後,發現屋子曾經發生過兇殺案,賣家事前未告知,一狀告上法院,但賣家卻辯稱說,因為死者遺體至今未尋獲,因此屋子不能算凶宅,檢方採信這樣的說法,全案不起訴。
空了7年的房子終於找到新主人,但錢都付了,買家這時卻才發現,自己買的居然是是一般人口中的凶宅,氣的一狀告上法院。買家黃先生家屬:「他(賣家)在說謊話!如果有(告知)的話,今天也不能做(買凶宅)這種事,而且也不可能用這種價錢啊!」
以附近房屋行情來看,這間位在大安區精華地段的房屋,屋齡雖老,行情還要45-50萬,黃先生以一坪42萬的價錢買下,總共花了1514萬,乍看像是賺到,但若以一般人口中凶宅,價錢至少得打8折來說,他虧了至少超過326萬。
記者:「那像他們的說法是說,那個時候屍體沒找到,所以他們的房子不算凶宅,這樣的說法你能接受嗎?」黃姓買家家屬:「那他為什麼要向兇手求償呢?」
記者:「他說你們的房子是凶宅,你覺得呢?」張姓賣家家屬:「應該不算吧。」記者:「怎麼說不算?」張姓賣家家屬:「是不是凶宅,我們這邊也搞不清楚啊。」
雙方認定不同,買家認為自己是被惡意欺瞞;而賣家則解釋,自己的妹妹當時雖然是在住家被殺害,但屍體根本沒找到,房子不能算凶宅,檢方也採信這樣的說法,這讓買了屋子的黃先生無法接受,決心再上訴,要司法還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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