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將儘速上路,屆時車子有重大瑕疵或屢修不復,可主張更換新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上述修正草案規定,增訂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天,而且業者收取定金,原則上不得逾總價10%。
他並說,對消費者權益最大保障是,若車子有重大瑕疵、屢修不復,可主張更換新車,這是過去沒有的。
何謂重大瑕疵,消保處說明,汽車於交付後約定期間(不得少於180日)或約定行駛里程數(不得少於1萬2000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有下列情事之一即是。
第1是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第2為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或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的重大瑕疵,經送業者維修2次而未修復。
屢修不復則包含汽車於交付後約定期間(不得少於180日)或約定行駛里程數(不得少於1萬2000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及汽車於交付後約定期間(不得少於180日)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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