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有線電視授權費爭議,NCC修改「有線廣播電視法」並新增仲裁機制,草案明定業者在調處不成立後,可以申請仲裁。草案已通過NCC審議,將送行政院。
為了避免有線電視斷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從民國105年建立調處制度以來,執行過96件,然而若只計算今年,到今年11月底,已介入調處44次,次數是歷年最多,而且還在增加。但即便積極處理,但由於調處沒有強制性,因此斷訊的情況持續發生。
為了從根本解決這個問題,NCC擬定了「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至55條之4」修正草案,增訂仲裁機制,而且在特定條件之下,NCC能強制交付仲裁。
修正草案日前公開,並舉行說明會,徵集各方的意見。NCC今天表示,草案已經審議通過,將提報至行政院,仲裁制度立法跨出第一步。
NCC平台事業管理處副處長蔡國棟指出,根據現行的有線電視調處制度,如果調處不成功後,業者間仍有不同意見,只能走民事訴訟或依「仲裁法」相關規定申請仲裁。不過根據今天通過的草案,未來當調處不成功後,業者除了走民事訴訟外,也可以根據「有線電視廣播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交付仲裁,NCC也可以視個案情況強制仲裁。
蔡國棟表示,未來新制度上路後,不論是業者自行申請仲裁,或是NCC強制仲裁,都必須在仲裁開始的20天內組成仲裁委員會,並開始調查程序。根據草案的規定,每一次仲裁以3個月為限,如果有需要可以再申請延長一次,換句話說,一個仲裁案最長不能拖過半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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