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贈與稅原則上是對贈與人課徵,但有3例外,若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稅,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就會對受贈人開徵贈與稅,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
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有位民眾在民國104年間,將名下土地出售,並將所得用來償還兒子的貸款與投資款項,總共新台幣1000萬元,依遺贈稅法規定,這1000萬元屬於贈與,應繳納贈與稅,因此國稅局發補稅單給這位民眾。
然而,這位民眾過了繳納期間仍未依法納稅,國稅局隨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移送強制執行後,發現這位民眾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顯見已將所有財產全數移轉。因此,國稅局依遺贈稅法規定,向該民眾的兒子、意即受贈人發單補徵贈與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但為確保稅捐債權,在3種特定情況下,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包含贈與人有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情形。
另外,官員提醒,贈與稅改向受贈人課徵後,原本對贈與人開徵的稅款只是「暫不執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若查到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就尚未徵起的稅額對贈與人財產繼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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