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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同居1年!女喊不合適退婚 法院判歸還356萬聘金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8/16 05:38
福建一對情侶訂婚後同居女方發現不合適要求解除婚約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福建一對情侶訂婚後同居女方發現不合適要求解除婚約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許多情侶在決定結婚前,都會先進行同居試婚,了解彼此在生活中能否適應彼此個性和價值觀。最近在大陸福建發生一起案例,一名林姓男子和陳姓女友相識相戀,兩人決定步入禮堂,訂婚時先住一起同居,結果1年後女方以個性不合解除婚約,男方要求返還88.8萬人民幣(約395萬新台幣)聘金,法院作出判決,女方須歸還80萬人民幣(約356萬新台幣)聘金給男方。
 
根據陸媒體《網易新聞》報導,林男和陳女是透過媒人介紹認識,經過一段時間相處後決定交往,並在2020年5月舉辦訂婚儀式。當時林男答應給女方88.8萬聘金,加上見面禮、女方改口費、媒人介紹費等種種費用,男方一共支出開銷達133.1萬(約592萬新台幣)。

 
 
男方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對方歸還88.8萬人民幣聘金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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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訂婚後展開同居,沒想到相處1年後,發現彼此個性不合,陳女提出解出婚約的要求。林男認為,當時他和陳女還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所以沒登記結婚,也沒生兒育女,因此要求對方返還88.8萬聘金。
 
 
女方主張免還但法官仍判她須歸還80萬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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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法院審理後,陳女向法官表示,她有和林男舉辦民俗婚禮且同居生活,對外以夫妻名義同居1年,主張聘金應屬於雙方共同財產,依法不用歸還。其餘黃金、見面禮和改口費等都屬於贈送性質,不屬於聘金範圍內,且婚後林男沒工作收入,平日開銷都是由她負擔,主張不須歸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人僅訂立婚約,男方依嫁娶習俗支付女方聘金88.8萬,這部分有轉帳證明,女方僅因個人因素選擇退婚,也未辦理結婚登記,所以認定聘金不能當作婚後共同財產,考量到陳女在這段期間也有支付開銷,扣除之後判決她須歸還80萬給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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