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黃云歆日前搭乘計程車時,赫然發現前座的司機邊開車邊玩手遊,時間持續20分鐘之久,她透過叫車系統跟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檢舉,都得到「不成立」或「不舉發」的結果,進而前往派出所反映,沒想到員警質疑她態度不佳,她氣得將整段過程PO上網,希望重視用路人的安全。對此,新北市海山分局回應,司機是放在手機架上滑動、操作,所以沒有違規,妨礙交通安全行為的前提是「以手持為主」才違規。
黃云歆昨(18)日表示,原先想使用網路檢舉系統解決這起行車爭議,上傳影片跟照片後,收到案件回覆是「不舉發」,主因是「非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無違法疑慮。黃云歆認為是人命關天的事情,不能就這樣作罷,因此在合夥人的陪同下去派出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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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出示事發影片,男警看了後似乎無法明確判斷,接著來了位女警說:「法律規定是手持手機才是違法,用手機架是可以的」,並一再解釋法律,黃云歆問:「所以意思是那個司機要鑽法律漏洞,我們沒有辦法採取行動對嗎?」女警竟回答:「妳講話不要這麼尖銳!」讓她當場傻眼,委屈到想哭,「搞得自己像刁民,然後還要反安撫女警情緒。」
黃云歆請教律師朋友,才知道已有條文規範,「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她強調不是要公審警察,「我只是要找出『開車可以打手遊』的病灶在哪,知道病灶才能解決問題!」
海山分局指出,駕車使用手機之處罰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中的構成要件為「手持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為了明確各種要件的定義,在(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連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內有詳細的說明,至於所指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在該辦法第4條也是定義為以「以手持方式」為處罰要件,故非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依現行法律規定,尚不能逕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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