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或情侶之間的「閨房情趣」能夠增進感情,但尺度的拿捏恐需注意。一對夫妻性事很契合,時常大玩角色扮演增進床笫樂趣,某日挑戰「恩客與應召妹」,為了將戲整套做足,丈夫上床前也真的付錢給妻子,沒想到後來妻子疑玩上癮,每次行房前都要求丈夫給錢,最後雙方大吵一架,離婚收場。
沒想到後來妻子疑似玩上癮,在每次發生關係之前都會要求丈夫付錢,雖然丈夫也不缺錢,但到最後「感覺不好」,認為對方是自己的妻子,為何每次都要跟他收錢?兩人為了此事大吵一架。從此之後,妻子態度強硬地表示,除非丈夫給錢,否則拒絕與他發生性行為。
上述情形持續了6年,丈夫終於忍無可忍,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時,妻子被問到為何總向丈夫要錢,辯稱「這是我們說好的,我們當初就是這樣玩的!我也沒有拿刀逼給錢。」法官認為,夫妻之間有神聖及莊嚴的本質,若以性行為賺錢,違反婚姻目的,最後判准兩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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