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106年12月21日第3581次院會通過「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鍋爐管制為改善空氣污染策略之一。為加強管制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於107年1月30日預告訂定「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預計109年7月1日加嚴標準施行),及環保署與經濟部共同補助鍋爐改善汰換或汰除,以減少燃煤或重油等傳統高污染燃料之使用,改以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做為替代能源,冀可改善我國空氣品質,降低經濟發展所衍生之環境負荷,轉型為友善環境之產業型態,達成提升國民健康之目的。
針對鍋爐之空氣污染改善工作方面,為有效加速鍋爐汰換並強化污染排放減量,環保署採管制與補助並行之方式,在管制部分,將訂定「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草案 ),採不分規模及不分燃料別,訂定各行業所設鍋爐之空氣污染排放標準,考量給予業者改善時間,草案將預計於109年7月1日實施。
在補助誘因部分,環保署於已預告修正「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 草案 )。另經濟部將公告「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將擴大鍋爐補助對象,並延長補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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