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及死刑執行命令後,依法對明國平、明珍珍、周衛昌、巫鴻明、吳森龍、傅雨彬等11名被告宣判,並執行死刑。
《央視新聞》報導,2025年9月29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詐騙、開設賭場等罪名,判處「明家犯罪集團案」中明國平、明珍珍、周衛昌、巫鴻明、吳森龍、傅雨彬等11人死刑,並宣告相應的附加刑。一審判決後,明國平、明珍珍等人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於2025年11月25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自2015年起,以明國平、明珍珍等家族核心成員為首的「明家犯罪集團」,在緬甸果敢老街及石園子、清水河等地設立多處園區,招攬、吸收巫鴻明、羅建章、蔣吉等多名金主進駐,並提供武裝庇護,從事電信網路詐騙、開設賭場等犯罪行為,涉詐、涉賭金額資金逾100億元。此外,明家犯罪集團還夥同巫鴻明等人的電詐犯罪集團,故意殺害、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涉詐人員,造成中國公民14人死亡、多人受傷。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明國平、明珍珍、周衛昌、巫鴻明、吳森龍、傅雨彬等人分別組織、領導、參加犯罪集團實施犯罪,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詐騙、開設賭場等10餘項罪名。以明國平、明珍珍等人為首要分子的明家犯罪集團和以巫鴻明等人為首要分子的電詐犯罪集團結夥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等嚴重暴力犯罪,其中,各被告人所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罪行均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明國平、明珍珍、周衛昌、巫鴻明、吳森龍、傅雨彬等11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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