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王姓資深工程師因多次遲到被公司解雇,引發勞資糾紛。該工程師認為公司未明確規定上班時間,且未對其遲到行為進行提醒,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索賠。
據悉,中國北京的王姓男子於2021年5月入職某科技公司,任職團隊技術總監,簽約3年,月薪6萬多人民幣(約新台幣27萬元),他認為自始至終都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每日按時打卡,從未被警告「遲到」,或以「遲到」為理由扣薪,沒想到2022年底,公司卻突然以他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為由,予以解雇。
公司以他在2022年1至11月間,總計遲到98次為理由,要求解聘他。然而王男卻不服,主張雙方合約僅規定標準工時,公司未明確規定上下班時間,且從未警告他「遲到」,此外,他每天實際都超時工作,另外發現並沒有其他員工因為遲到被扣薪或解約,認為解雇行為不當,提出勞動仲裁,向公司要求支付賠償金、未休特休工資和加班費。
法院裁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清楚告知王男上班時間,而王男多次於上午9點後抵達公司,然而作為管理者的公司未盡告知義務。此外,王男的每日工作時間和出勤表現,顯然有別於一般遵循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因此,公司在雙方協商離職方案時,以王男遲到98次為理由解雇他,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應被視為違法行為。最終判決裁定公司支付王男16萬6,512人民幣(約新台幣74萬元)的賠償金以及未休特休薪水15,179.3人民幣(約新台幣6萬元)。雖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二審仍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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