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上週三(28日)結束,事隔一週,行政會議今日(7日)下午加開特別會議,通過23條條例草案,明日刊登憲報。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建議立法會從速展開審議條例草案,考慮包括召開特別立法會會議首讀及二讀,及盡早召開法案委員會會議,全速完成立法程序。
立法會秘書處在政府新聞處出稿18分鐘後表示,主席梁君彥根據《議事規則》決定明天(8日)上午11時召開立法會會議,首讀及二讀23條草案。23條法案委員會同日下午加開兩節共4小時會議審議,中途只有10分鐘休息。
行政會議通過23條草案 明日刊憲及首讀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合委員會昨天(6日)加開會議,討論23條立法諮詢結果。多名身兼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政協委員的立法會議員,週二(5日)晚上特意乘坐機從北京回港,參與立法會的聯合委員會會議,一天後趕回北京開會。立法會23條立法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今日(7日)早上亦舉行會議,討論23條立法細節。
李家超:建議立法會從速展開審議 召開特別立法會會議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為盡快完成立法工作,能早一日是一日,已致函立法會主席梁君彥,闡述23條立法屬整個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政府和立法會均有責任和必須盡一切努力,盡早完成立法。「為達致『早一日得一日』完成立法的目標,我建議立法會從速展開審議《條例草案》,考慮包括召開特別立法會會議,進行首讀及二讀,及盡早召開法案委員會會議,全速進行審議和完成立法程序。」
李家超:23條立法有必要性和急切性
李家超又說,23條立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亦有確實的必要性和急切性,提到草案在諮詢期間收到98.6%的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顯示立法具強大民意基礎。他又指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多變,國家安全風險無日無之,手法層出不窮,威脅可突如其來,特區政府必須堵塞國家安全的缺口,盡早完成立法工作,早一日完成立法,國家安全受威脅的風險便少一日。
立法會18分鐘後出稿加開大會首、二讀草案
立法會秘書處在政府新聞處出稿18分鐘後表示,鑒於23條草案的必要性和急切性,主席梁君彥根據《議事規則》第14(1)及(2)條,決定明天(8日)上午11時召開立法會會議,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23條草案,會議不會處理其他事項,會議議程容後奉上。
梁君彥引用《議事規則》緊急情況舉行會議
根據梁君彥引用的《議事規則》第14(1),提到「立法會每一會期內的會議,須在立法會主席所決定的日期及時間舉行。」他同時引用第14(2)條,提到「立法會每次會議的書面預告,須最少14天前發給各議員;但遇緊急情況舉行的會議,立法會主席可免卻如此預告,而在此情況下須盡早通知各議員。 」
23條或採納八項建議 加公眾利益辯護 勾境外力罪加一等
政府昨天(6日)公布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結果文件,稱會參考合適的建議並採納於條例草案之大,包括4項針對罪行的建議:
(一)考慮如果國安罪行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應屬罪加一等
(二)考慮就國家秘密相關罪行加入與公眾利益免責辯護
(三)考慮就保護國家秘密,仿效《官方機密條例》第22條,引入類似「資料的保障」的條文。翻查《官方機密條例》第22條,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若憑藉身分管有或控制沒有合法權限的資料,並披露即屬犯罪。
(四)考慮間諜活動罪涵蓋至使用無人機等無人工具,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接近、查察、越過、進入或出現於毗鄰禁地。
另外,政府亦考慮採納多項改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措施,包括4項建議:
(一)訂明可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的措施,並促使潛逃人士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
(二)考慮完善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
(三)考慮收緊囚犯獲得提早釋放的門檻
(四)研究制定適當措施保障處理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的人員
延伸閱讀:
23條立法|消息:行政會議今天加會討論23條草案 最快下周三首讀
本文獲「香港01」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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