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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被關7年!香港男「公車上DIY」跳車逃逸 律師:有違公德

作者 香港01 責任編輯 楊絜伃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5/19 10:27
最後更新時間:2023/05/19 10:27
昨(18)日香港油麻地一名男子在公車上自慰。(圖/翻攝自香港 • 社實臉書)
昨(18)日香港油麻地一名男子在公車上自慰。(圖/翻攝自香港 • 社實臉書)

一名男子昨(17)日乘搭九巴時,懷疑於下層位置自慰,被女乘客發現及通知車長報警,疑有人被逼至走到樓上躲避,最終在窮途末路之下,拿起救生鎚,打爆上層中間其中一扇玻璃窗,跳車逃走。案件列作「刑事毀壞」及「猥褻露體」跟進,暫無人被捕。有執業大律師表示,男子若有自慰行為,並有目擊者作證,可被控「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最高可判監7年。

男子破窗跳車逃逸。(圖/翻攝自香港 • 社實臉書)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涉案男子使用救生鎚破窗逃走,明顯不是危急情況下的行為,有可能涉刑事毀壞罪。至於該男子懷疑在車上自慰,陸偉雄認為其行為不僅是「猥褻露體」,更有可能觸犯「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因自慰屬於「露體加強版」,涉及性行為,應處以更重的刑罰。若「刑事毀壞」及「猥褻露體」罪成,大多罰款了事,但「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成,則會判處監禁。

陸偉雄表示,只判罰款的話,未能反映事件的嚴重性,令公眾明白有關行為是社會不容,認為警方一旦成功拘捕後,可考慮「有違公德」罪起訴,才能達致阻嚇作用,「不是想人坐牢,但要讓公眾明白法律的嚴謹,警惕他人不要犯法」。

現場遺留車窗碎玻璃。(圖/翻攝自香港 • 社實臉書)

根據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
 

而根據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48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

至於「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根據普通法,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屬刑事罪行,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1I條判罰,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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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香港01」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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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

#香港#自慰#公車#破窗#公德#刑期

專欄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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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

由零到一,從無到有,看似單一的方向,卻有無限可能,等待被發掘。香港01,作為倡議型媒體的先行者,推動市民積極參與共建社會,憑藉專業和富靈感的新聞內容,驅動思維改變,鼓勵有建設性的互動和交流,建立社會歸屬感,推動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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