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廣東一名女員工懷孕期間上夜班,由於實在太睏打瞌睡一段時間,公司得知後決定將她裁員,而且沒給資遣費,她憤而提告求償。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員工懷孕期間屬於特殊生理階段,其行為有客觀原因,最後判決公司得賠償4萬8146元人民幣(約21.7萬元新台幣)。
小藝無法接受,主張打瞌睡都發生在凌晨4、5點,而且時間較短,這屬於正常的生理需求,認為公司將她資遣並不合理,憤而提出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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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進入廣東珠海法院審理,法官認為,公司在進行單方面解約時要考慮合理性,即便小藝有違規事項,但都發生在夜裡,並未嚴重影響工作情況,而且當時她懷孕,屬特殊的生理階段,打瞌睡行為有其身體客觀原因,因此認定小藝行為不構成嚴重違紀,駁回公司上訴,公司需支付賠償金4萬8146元(約21.7萬元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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