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二讀表決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第68條規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後轉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3年內可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根據二讀通過的條文規定,政府捐助成立、後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回歸政府管理。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下午在院會發言表示,這是反掏空、反公產變私產的關鍵條款,透過法制運作,強化監督機制與管理機制,絕非收歸國有,請勿混淆視聽。經表決結果通過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
二讀條文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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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6/27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