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鄭性澤案原判決死刑定讞,台中高分院去年聲請再審,法官認為自白違反程序、起訴書內容不符與無法確認雙方死亡順序等理由,今天改判無罪。檢方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再審酌是否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吳萃芳今天受訪表示,很遺憾殺警及再審事件發生,審理期間均以有無足夠的證據證明為考量,將在收受判決書後,再整體審酌是否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鄭性澤是羅武雄的跟班小弟,羅武雄持有制式白朗寧手槍、制式克拉克手槍各1把,另將改造克拉克手槍2支交由鄭性澤保管。民國91年1月5日晚間,兩人與多名友人到台中豐原「十三姨KTV」內飲酒作樂。
羅武雄酒後因對服務品質不滿,在包廂內先後持槍射擊天花板、桌上酒瓶,並將其中1把手槍交給鄭保管。店家報警後,當時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刑警蘇憲丕單獨進入包廂,對羅武雄喝斥「警察,不要動」,其他員警在包廂門口負責掩護。
員警見羅武雄朝蘇憲丕開槍,蘇憲丕及其他員警隨即開槍擊斃羅武雄。鄭性澤基於殺人犯意,分別坐躺在沙發上,在蘇憲丕倒地過程中,持槍接續朝蘇憲丕射擊3槍,致使蘇憲丕受傷,經送醫不治。
94年11月,台中地方法院以殺人罪判處鄭性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槍枝沒收;持手槍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鄭性澤上訴後,最高法院95年5月判決死刑定讞。案經檢察官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105年5月2日裁定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經勘驗鄭性澤在警詢中書寫自白書的過程,發現在書寫自白書前,警察並未依法訊問被告姓名等資料,及告知權利事項等程序,也沒訊問被告如何涉及案件過程,在錄影中只出現被告書寫自白書,完全違背警察辦案正常程序。
此外,鄭性澤在被警察詢問期間,臉部另有明顯新瘀傷出現,認為影響偵查自白的任意性,同時也與事實不符。
法官參酌原有資料、台灣大學醫學院、中央警察大學及鑑定人意見,認為刑警蘇憲丕所中3槍是來自同一方向且是接續的,與起訴書「二階段開槍」不相符。
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羅武雄在持制式克拉克手槍朝酒瓶開槍射擊後,在槍戰前有將制式克拉克手槍交給鄭性澤。雖證人張邦龍及梁漢璋稱有看到羅交槍給鄭,但都說這是在羅開槍射酒瓶前的事,認為證人說詞不能作為被告不利證據。
合議庭參酌台灣大學醫學院、中央警察大學及鑑定人李俊億、孟憲輝的意見,羅武雄在槍戰時所坐位置及槍戰後,以及在現場發現制式子彈彈殼掉落位置,無法確認雙方死亡順序,故無從排除羅武雄持槍擊斃蘇憲丕可能。鄭性澤的手部雖被驗出有火藥反應,但其他人也被驗出火藥反應。
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黃仁松、陪席法官林榮龍、受命法官唐中興今天宣判,鄭性澤殺人、共同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及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無罪。(中央社)
更新時間:2017/10/26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