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單項協會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將各縣市運動委員會、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並在6個月內調整會員、改選理監事。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單項協會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單項協會組織章程訂定及變更,應報教育部許可。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單項協會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組成,團體會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體育會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或各級學校。
在國民體育法公告施行前成立的單項協會,應自國民體育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依規定修正章程,並依章程將直轄市、縣市體育會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或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調整團體會員選派的會員代表人數,並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
此外,目前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多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與單項協會檢定資格與授證,原本行政院版草案規定,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資格檢定、授證、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公告。
不過,各單項協會裁判與教練授證,攸關選手職涯延伸與就業權益,為避免單項協會出現刻意對退役選手不利的制度設計,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資格檢定、授證、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由教育部訂定,賦予主管機關保障選手權益法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新增規定,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不服單項協會決定,得向協會提申訴,對申訴決定不服者,於一定期限內得向經教育部認可的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協會不得拒絕。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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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8/31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