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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協會選手賽前協商贊助商


發佈時間:2017/08/31 12:53
最後更新時間:2017/08/31 12:53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未來國際賽事,單項協會與選手各有贊助廠商時,應於賽前協商,避免再發生羽球女將戴資穎與中華民國羽球協會間的贊助爭議。

羽協與贊助商簽有合約,中華隊選手在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等比賽時,須使用協會贊助商為中華隊準備的裝備,戴資穎在里約奧運未穿著協會贊助商提供的球鞋,引發爭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單項協會組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協會與合作廠商訂定的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需要及權益,選手有個別贊助廠商者,單項協會、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應於參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選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選手有顯失公平約定。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單項協會舉辦或參與具收益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

現行條文規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導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教育部應發給慰問金,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加「短期失能」者也發給慰問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規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發生,必要時應聘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醫事人員。這項規定也是讓物理治療師、運動防護員等首度入法。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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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國民體育法#贊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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