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聘用人員,須查有無侵犯兒少前科。(示意圖/達志影像)
立法院今日(5日)召開臨時會,會中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學校聘用人員前,除需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也須查詢是否曾涉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性別平等教育法》現行規定,學校聘任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或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此外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性平教育委員會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案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2018年修法時,明定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而且在修正條文施行前,亦同。
今條文修正三讀通過,將現行條文中的「亦同」,改為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且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提出報告者,其組成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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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1/05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