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勞工懷孕產檢假5日、配偶陪產假5日,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明定勞工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陪伴配偶產檢和陪產假7日,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薪資照給。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110年12月28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並自公布日施行。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
但有鑒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預防保健產檢從10日增加至14日,每次產檢約需半天,因此行政院提案將受僱者產檢假由5日增至7日。
由於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政院版草案也增訂,雇主依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其中逾5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9月初審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不少立委提案再增加產檢假及配偶陪產假天數,抑或是新增「陪產檢假」5日;但當時勞動部認為事涉財務來源及勞雇權益,仍需審慎衡量。
由於各黨派立委意見分歧,性別工作平等法在委員會初審時未達成共識,全案交由朝野黨團協商;由於協商冷凍期已逾一個月,立法院會今天表決處理,民進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團都提出修正動議,但因民進黨團具席次優勢,最後通過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受僱者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由於現行5日產檢假期間薪資由雇主給付,為不增加雇主負擔,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雇主依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其中逾5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此外,有鑒於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勞工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經過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因育兒需求減少調整工時。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明定,受僱者配偶未就業,不適用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規定,但為鼓勵勞工與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責任,三讀通過條文刪除第22條。(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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