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日(5日)召開臨時會,會中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學校聘用人員前,除需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也須查詢是否曾涉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性別平等教育法》現行規定,學校聘任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或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今條文修正三讀通過,將現行條文中的「亦同」,改為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且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提出報告者,其組成為合法。

立法院今日(5日)召開臨時會,會中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學校聘用人員前,除需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也須查詢是否曾涉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今條文修正三讀通過,將現行條文中的「亦同」,改為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且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提出報告者,其組成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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