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經濟部公布違法中資裁罰基準,違規者將處最高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經濟部表示,由於過去罰則太輕,造成某些投資者以身試法,現在提高罰鍰,應有嚇阻效果。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之1條文,經濟部訂定「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經濟部指出,對於違規中資,可由主管機關處12萬元以上至2500萬元以下罰鍰,還可連續開罰直至改善,並回溯自6月1日實施。
經濟部長沈榮津今天接受採訪時說,由於過去罰則太輕,就會讓某些人以身試法,現在經濟部提高裁罰額度,從60萬元提升至2500萬元,應該有嚇阻效果。
經濟部公布裁罰基準,罰款共分為分段加總,投資金額100萬元以下,罰12萬元;投資額100萬元至1000萬元間,裁罰1%,1000萬元至5000萬元,裁罰2%;5000萬元至1億元,裁罰3%,超過1億元至5億元,裁罰4%;超過5億元,以5%計算。
經濟部明定,若投資者違反以下10種情況,罰鍰金額將提高2倍至3倍。一,投資的經營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二,投資經營有資通訊安全疑慮;三,投資導致國內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四,投資經營有不屬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所開放投資業別;五,投資經營有屬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中限制條件開放投資業別。
六,在台有惡意挖角行為;七,在台惡性倒閉,造成重大勞資糾紛;八,藉由投資行為遂行其背信、侵占、詐欺等刑事財產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九,投資所得利益、近2年營業額或近2年與國內外事業資金往來超過投資金額,認有加重處罰必要;十,其他情節重大。
經濟部表示,若投資者於主管機關未發覺時主動陳報、充分配合主管機關調查違法事實、投資人及其所屬集團因併購變為中資,將可酌量減輕罰鍰20%。(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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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7/04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