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定義安全駕駛 毒駕難判「公共危險」

記者 葉怡君 / 攝影 花振森 報導

2018/08/19 19:06

酒駕有明確的數據規範,超過標準就開罰,但毒駕目前無法可罰。警政署統計從104年到107年,駕駛因吸毒開車,導致車禍意外的有9600多件,但除非是發生意外,否則毒駕被警方攔下,沒有相關刑責,只能依妨害毒品防制條例移送,有專家建議應該修法。

 

駕駛開車上路,狀態好不好,有沒有吸毒或酒駕,除非肇事撞車,大多是警方攔查才發現,但酒駕致命案件頻頻發生,社會聲浪不斷,要求嚴格執法,但吸毒後開車呢?

警方vs毒駕嫌犯:「你要改,不能這樣子。」

談到毒駕其實當下狀態,幾乎和酒駕接近,日前台中一名男子,才因為毒駕撞死一對情侶,當時尿液檢測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開車前有吸毒,當時是以毒品,過失致死罪移送,不過法院很快的,以5千元讓他交保,沒想到過不到3個月,又被警方攔查到騎車亂晃,身上藏有安非他命。
 


記者葉怡君:「因為缺乏檢驗的標準,毒駕比酒駕更難取締,跟去警政署過去3年的統計,2015年有4056件,2016年有3655件,去年也有1910件,但這麼多件當中,真正移送的只有百分之十。」

酒測一般可以強制吹氣,當下立判有沒有超標,毒駕呢?之前有一名男子吸食安非他命開車,被警方驗出尿液有毒品反應,但法官認為,嫌犯面對警方盤查時,行為舉止跟常人無異,無法證明不能安全駕駛,因此裁判無罪。刑法中,酒駕 有數據化規定,但毒品僅有「致不能安全駕駛」是抽象規範,因為檢驗不僅無法立即驗出,結果也只有2種,並不像酒駕有超過導致危險的明確規範,往後該如何改善。


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在防範毒品條例的部分,加上如果吸毒接受攔檢的時候,比照一般的吸毒條例處理。」

以美國為例分成2種,一部分只有測出毒駕就違法,另外一部分則有制定數量,香港則是採取零容忍,吸毒就不能開車,而韓國的部分,則至導致受傷才會判刑,各國制定標準不同,但吸毒後駕駛狀況連連,不能安全駕駛的定義恐怕模糊,難道少了危險駕駛的事證,才能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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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生命拒絕毒品,健康無價不容毒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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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8/19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