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澳門性侵特助 犯行不在台不起訴

記者 黃子倩 / 攝影 林義邦 李讚盛 報導

2018/08/09 20:43

高雄有名剛從學校畢業沒多久的年輕女子,到一家專賣清潔用品的公司擔任董事長特助,沒想到去澳門出差,卻慘遭董事長性侵,當事人為了自保,當下不僅錄音錄影,還到醫院驗傷,但回國後向伸出狼爪的董事長提告,卻因為事發地不在台灣,不起訴處分,對此,其他律師建議,被害人還是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向董事長索賠。

 

高雄有名女子到一家公司,擔任董事長特助,沒想到出差時,卻被性侵害,她在網路上公開寫到1月10日,當晚10點楊董事長提議帶我們去做SPA,莫名其妙的要求跟她同一間油壓室,但因覺得害怕不知道該如何拒絕,只能在換衣服時,用浴袍遮掩並背對他躲在角落換衣服,但這舉動惹怒對方,用台語責怪,

她還控訴楊董事長不准許她睡覺鎖門,所以她睡覺都會穿好所有衣服,不過隱約的第六感告訴她目前的情況,對她非常危險,所以偷偷把錄音打開放在身邊,1月12日5點或6點,黑暗中她依稀感覺有人在摸她的胸部和說著話,強大的恐懼讓她完全說不出話來,只能傳訊息求救,


微信的對話內容,當事人拜託一位盧經理接電話,因為老闆想強暴她,讓她很害怕,但對方只問她一句,你現在有沒有受傷,之後就解除好友狀態,讓當事人難以接受!不過,儘管當事人提供錄音錄影證據,甚至還有驗傷單,回國後對楊董事長提出性侵告訴,卻因為犯行地點在澳門,不在台灣,獲得不起訴處分,
 


記者黃子倩:「我們實際找到這家,位在仁武區,專賣清潔用品的公司地址,但是裡面雖然有燈,按了電鈴之後,卻沒有人出來應答。」


根據網友肉搜的資訊,這位董事長在網路上登記的其他可能公司兩處地址查看,也都得不到回應!但律師說遇上這樣的情形,儘管刑法不能定罪,還是可以提出民事訴訟索賠。

律師梁志偉:「刑事上的證據不夠,而沒有辦法去做論罪科刑的情形,仍然不會影響說我們的,台灣的民法上對於184條侵權行為的構成。」

橋頭地檢署指出,如果女被害人不服不起訴處分,可在收到不起訴書後7天內,經原檢察官向檢察長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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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8/09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