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玲玲(化名)12歲起被繼父性侵高達上百次,歷經5年訴訟,加害者原28年刑期改判無罪,勵馨基金會今天說,判決凸顯法官對性侵案缺乏基本認識,要求建立性侵案的證據法則。
少女玲玲在民國96年5月至102年12月7日期間,遭繼父性侵上百次,高等法院一、二審都判決被告28年刑期,但2016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以玲玲證詞前後不一、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無法證實與性侵事實相關等緣由,改判被告無罪。目前案件進度停留在被害者聲請檢察官提出上訴。
勵馨基金會今天召開記者會,要求加強司法人員的性別知識及司法訪談訓練。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會中就此案例指出,被害人對於性侵害經過、次數的前後指述不一,是每個性侵害受害者一致的特徵,此判決結果凸顯法官對性侵案缺乏基本認識。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指出,國外有兒少性虐待適應症候群相關研究,了解兒少遭性侵會因無法控制狀況而選擇沉默,也會因對家庭矛盾、罪惡感而推翻原來說過的話,但台灣司法官對性虐待特性不理解,常常會聽到被害者遭質疑為何沒第一時間說出來或推翻之前說法,讓受害者在司法過程中遭受很大壓力。
律師賴芳玉也指出,此案例中法官認為玲玲證詞前後不一,也不採信證人說詞,理由是證人玲玲的哥哥並未與玲玲及繼父同住,無法證實性侵為真。賴芳玉質疑,性侵案件多為密室案件,若都要親見親聞,如何可能進入司法體系。
此外,勵馨基金會也表示,在更一審時,法官建議玲玲做心理衡鑑,根據亞東醫院精神鑑定報告,直至去年進行衡鑑時,玲玲仍有輕度的創傷壓力症候群反應,對與創傷相關之刺激仍有過度警醒傾向,但更一審卻又認定創傷反應無法直接證明與性侵案件相關。
勵馨基金會認為,法官應請專家證人評估被害人創傷反應是否與性侵害相關,而非僅僅以「本案是否有無強制性交事實之證據認定,與所謂『創傷症候群』並無直接必然關係」草草帶過。
勵馨基金會呼籲,司法系統應理解性侵害被害人的處境,不應只因為被害人對於性侵害次數指述不一就不採信被害人證詞,也應加強司法人員的司法訪談訓練,確保被害人證詞正確。此外,也應建立適用於性侵案件的證據法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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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8/08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