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男子林春雄因不滿14歲、有輕度智能障礙的邱姓少女辱罵他女友三字經,竟夥同女友及3名同事虐打、性侵邱姓少女,並將半死不活的少女棄置竹東大橋下,一行人先去歡唱後,隔天再回到原地焚屍。原本二審判主嫌林春雄無期徒刑,其他4人20至28年徒刑,但高院更一審今加重改判,判林春雄死期,3名同事判無期徒刑,女友20年有期徒刑。
高院更一審判決書指出,林春雄因黃姓女友與邱姓少女發生口角,2015年5月17日晚間7時,為幫女友出氣,叫來陳男、古男、何男3人,先是在網咖徒手毆打邱姓少女,接著再騎車將人押至大同國小旁,持竹棍、安全帽等物痛毆,直到路人出面阻止才停手,隨後又移動到竹東河濱公園竹林大橋下,在此處對邱女性侵、繼續毆打,最後留下奄奄一息的邱女跑去歡唱。唱到一半,古男與陳男跑回竹林大橋查看,發現邱女已身亡,先是將遺體挪至草叢邊,再返回卡拉OK告訴眾人此事,隔天一行人攜帶汽油回原處焚屍。
原本高院二審去年3月改依傷害致死、強制性交等罪,判主嫌林春雄、共犯陳男無期徒刑,其餘人20至28年徒刑。不過,今更一審認為,林春雄的犯行是「趨近於直接故意的間接故意」,且審理時未見絲毫悔悟之心,雖無法排除他仍有教化可能性,但鑑定只是依據將來矯正技術的改良來推論其可能性,且教化並非死刑的刑罰目的,基於罪刑相當,不判林春雄死刑,無法實現分配正義及社會普遍的法律價值與正義,因此判林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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