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槍擊斃逃犯!桃警遭判刑6月 法官再判國賠87萬

編輯 陳頡 報導

2018/01/09 17:16
圖/TVBS資料畫面

北市萬華分局警員張景義,多年前在西門町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並開槍將其擊斃,今(9日)獲判無罪。不過,同樣也是開槍執法,桃園楊梅分局警員葉驥於2014年追捕通緝犯羅文昌,過程中開了3槍造成羅男不治身亡,事後遭法院判處徒刑6月定讞,桃園地院日前再判國賠87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葉驥於2014年2月16日執勤時,在轄內發現羅男所有之自小客車,準備上前逮人時,犯嫌卻意圖駕車逃逸,因此他立刻上前拉開駕駛座車門,大聲喝令對方下車,同時對空鳴槍示警;不料羅男仍拒絕就範,葉員隨即朝其大腿連開3槍,造成犯嫌失血過多死亡,而他事後也遭桃園地院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6月。

 




雖然檢方當時提出非常上訴,指羅男生前有吸食安非他命毒品,因此遭攔查時很可能處於神志不清狀態,且吸毒也會導致失血速度加快,但法院沒有調閱鑑定報告,甚至在被告未完成陳述的狀況下逕自宣判,程序明顯有問題。不過,最高院認為,原審並無瑕疵,也有讓葉員做最後陳述,最後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事後,羅男家屬認為警方執法過當,並對桃園市政府提出國賠訴訟。案經桃園地院審理,法官認為,羅文昌在追捕過程以順時鐘方向繞過葉員逃逸,顯見其當時只想離開現場,客觀上並無衝撞或攻擊之意圖、未對員警生命造成侵害;另葉男連開3槍擊中羅男,貫穿雙腿達10個傷口,和他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羅文昌因竊盜案件遭通緝,明知值勤警員已多次警告並對空鳴槍,卻仍拒絕下車接受盤查,最後遭到擊斃,其自身須負絕大部分責任,但葉員未選擇「侵害最小方式」,連開3槍已逾越必要執法程度,用槍行為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第9條規定,因此判處國賠87萬5千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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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1/09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