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籍男子李廣榮被控縱火燒燬北市松山分局警車,一審獲判無罪,高院二審認為證據不足,今天再判李男無罪。帶著3個小孩聽判的李男感謝法官判決,也高興地說「台灣讚」。
李廣榮說,在民主國家,不能沒有證據就控告某人或讓某人進到監牢,法官的無罪判決,讓台灣看起來像是個民主國家。
但李廣榮也說,雖獲判無罪,但整個偵辦、審判過程已傷害了他的人生,過去他有老婆、有工作,現在只剩下3個小孩得靠他照顧,既然他是無辜的,台灣政府就該協助他重建人生。
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李廣榮(LEVYJEAN CHRISTOPHE DAVID FREDERIC)被控於民國104年3月18日凌晨3時19分許,前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前停車場縱火,導致13輛警用機車及2輛警用汽車燒燬,檢察官起訴李男涉犯放火燒燬住宅及建築物以外之物等罪嫌。
新聞稿指出,本案最大的癥結點,就是沒有目擊證人、直接拍攝到火場的監視錄影畫面等直接證據;檢察官只憑火災現場附近的監視器畫面、李廣榮當天行蹤及李曾受松山派出所偵辦等間接證據,推論李男是放火之人。
承審合議庭認為,李廣榮在火災發生前1至2分鐘左右,確實曾騎腳踏車靠近火場附近,途中還變換交通工具、變裝,但這些證據最多只能認定李男很可疑,如果就此認定李男是放火行為人,進而用刑罰來處罰,恐怕會冤枉被告。
合議庭指出,如果是李廣榮放火,李男身體、穿著過的衣服、使用過的物品,應該會有油氣反應等微物證據,但檢察官並沒有提出這些證據,也沒有提出放火所用的器具,實在無法斷定李男就是放火行為人。
由於李廣榮一二審均獲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檢察官才能提起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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